關於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
信部聯清【2008】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改委、物價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
為適應電信市場發展,進一步推動移動電話資費水平下降,讓廣大消費者更好地享有電信市場發展、技術進步的成果,促進電信行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經召開聽證會、座談會,開展網上調查等多種形式,徵求各方面意見,決定降低移動電話國內(除港澳臺地區外;下文所説“國內”均與此同)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漫遊資費結構,合併國內漫遊通話費和漫遊狀態下的國內長途通話費;不區分後付費和預付費用戶;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實行主被叫差別定價。
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主叫上限標準降為每分鐘0.6元,被叫上限標準降為每分鐘0.4元。佔用國內長途電路不再另行加收國內長途通話費。
二、各電信企業應按照《關於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聯清[2005]408號)的要求,在不高於上限標準之下自主制定資費方案,報信息産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現行資費方案中,國內漫遊狀態下的通話費(含漫遊狀態下的國內長途通話費)高於上述標準的,由有關電信企業按照上述標準降低;低於上述標準的,不得借機漲價。
四、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鼓勵電信企業有效有序競爭;加大電信資費監管力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電信企業借機漲價;加強對相關電信企業的指導和監督,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信息産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各電信企業要抓緊計費系統的技術改造,于2008年3月1日起按調整後標準執行。本次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調整,電信企業對計費系統進行技術改造,需要一定的技術準備期。確因技術原因不能按期執行的,經批准後可適當後延執行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2008年5月1日零時起執行新標準。
信息産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