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和公安部聯合下發《對進口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VIN)實施入境驗證管理的公告》,決定從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進口機動車實施車輛識別代號入境驗證管理,今後將進一步加強對進口機動車輛識別代號的入境驗證管理政策。
《公告》明確規定:進口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道路車輛識別代號(VIN)》(GB16735-2004)的要求。對VIN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進口機動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禁止其進口,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國家特殊需要並經批准的,以及常駐我國的境外人員、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自帶的除外。
公告要求,為便利進口機動車産品報檢通關,在進口前,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CCC證書)的持有人或其授權人可向簽發CCC證書的認證機構提交擬進口的全部機動車VIN和相關結構參數資料進行備案,認證機構對上述資料進行核對、整理後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及國家認監委,以便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機動車産品的VIN進行入境驗證。
進口汽車VIN入境驗證管理政策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口汽車的控制和檢驗,有效防止國外無CCC認證汽車入境,維護合法汽車進口商和用戶的利益,穩定我國進口汽車市場。檢驗檢疫與公安部門的密切聯絡配合,更會在源頭上堵住“水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