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貫徹實施〈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地質勘查資質受理審批工作。
《通知》要求,2009年以後,為提高地質勘查資質審批效率,依照《條例》要求,除對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變更採取日常受理審批外,其餘均採取集中受理審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審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為接收報件時間(節假日除外)。
《通知》就今年下半年工作進行了安排。部受理申請時間為7月20日~7月25日,地點設在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國土資源部培訓中心,受理範圍包括海洋地質調查、石油天然氣礦産勘查、航空地質調查資質和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符合受理範圍的申請材料和本省匯總數據集中報部。審批時間為7月26日~9月30日。省級受理申請時間為10月8日~12日,主要受理乙級、丙級地質勘查資質,審批時間為10月13日~12月15日。
《通知》要求,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通過有關媒體公佈《條例》、《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地質勘查資質申請辦事指南、地質勘查資質審批結果公示和審批結果公告等。對地質勘查資質清理檢查工作中發現重復使用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情況的,應要求所涉及的申請單位先整改,待整改完成後再受理申請。
《通知》要求,截至今年12月底,原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取得新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通知》還就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作出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