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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耕地佔用稅政策重大調整:稅額標準提高3.9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3日   來源:浙江日報

    記者3日從浙江省財政廳獲悉,近日,省政府出臺《關於做好耕地佔用稅徵管工作的通知》,對浙江省耕地佔用稅政策作出重大調整。

    據介紹,此次浙江省耕地佔用稅政策調整提高了稅額標準,耕地佔用稅的稅額標準確定為25元至50元/平方米(具體分為四檔),比原來的6元至10元/平方米平均提高了3.9倍左右。佔用基本農田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加收50%。

    徵稅範圍也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主要針對佔用耕地和園地徵稅,擴大到包括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鹽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在內的所有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者。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佔用耕地不再免徵耕地佔用稅,而與內資企業一樣對待。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炸藥庫等不再享受佔地免稅政策,統一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納稅人未出具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該宗地的建設用地批准書。

    農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對於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政府審核,報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徵管機關給予辦理免徵耕地佔用稅手續。(記者 劉剛 通訊員 廖康 苗林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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