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強化了有關職能: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礦産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國土資源部主要承擔十五項職責。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承擔規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産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産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産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産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産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産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同時,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資源部設15個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地質勘查司、礦産開發管理司、礦産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人事司。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66名。
此外,國務院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授權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國務院負責。委託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
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地質調查局承擔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産勘查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