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就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時影響實際操作的一些細節性問題進行了明確。據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國稅辦發〔2009〕5號)的規定,新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權限由國家稅務總局下放到省級稅務機關。但由於有關審批程序及文書、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印製、用印及編號等細節性問題沒有明確,省級稅務機關在審批新設立事務所時就很難掌握和操作。
山東省國稅局今年在審批一些新設稅務師事務所時就感到“不知所措”。該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的有關人士向記者舉例説:“比如印證的問題,如果總局不統一規定印證的式樣、證書編號及用印的問題,各省將出現五花八門的執業證,對規範行業發展十分不利。”因此,山東省就審批新設稅務所的一些細節性問題請示了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經研究認為,上述問題在全國確實具有普遍性,應該予以明確,並於近日下發了《關於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37號,以下簡稱《批復》)。
按照《批復》的要求,稅務師事務所設立的條件及需上報的材料仍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92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據了解,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具體審批程序分四步進行。一是稅務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或合夥人,向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按有關規定遞交材料,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所有複印件必須註明“與原件無誤”字樣並由相關人員簽字。二是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員在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後,對照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三是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主任根據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並進行公示。四是在公示期內,如沒有任何舉報或雖有舉報但經核實不影響稅務師事務所設立的,由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將新設所審核意見報省註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審批。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領導審批意見下達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批復文件,並報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備案。
關於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印製及用印問題,《批復》明確規定,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及其副本暫按原式樣,由各省國稅局、地稅局共同印製。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制發機關欄套印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印章,發證機關欄套印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印章。
為適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批復》明確,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編碼由十三位組成:前兩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編碼;第三、第四位為地市代碼,由各省稅務機關自行編碼;第五位為稅務師事務所性質編碼;第六至第九位為該稅務師事務所批准設立的年度編碼;最後四位為各省稅務機關自行編制的識別碼(地方編碼表與稅務師事務所性質編碼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此外,針對稅務師事務所跨省執業的問題,《批復》也進行了明確。即稅務師事務所跨省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必須到業務所在地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未進行備案的,各級稅務機關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