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佈當年度第109號公告,公佈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和韓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09年6月30日終止,並規定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者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2009年4月30日,國內新聞紙産業代表向商務部提交了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其後,申請人撤回了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 鑒此,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51號公告,宣佈自2009年6月30日起,終止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和韓國的進口新聞紙徵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