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作業的通告
遼政發〔2009〕17號
大連、丹東、營口、錦州、盤錦、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廳委、直屬機構:
為堅決制止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作業,保護遼寧省廣大漁民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邊境地區及海上安全穩定,依據國家及遼寧省有關法律法規,對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行為實施嚴格專項治理,現通告如下:
一、凡在遼寧省轄區內從事捕撈生産活動的有船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
二、嚴禁無證、證件不全、有安全隱患的船隻出海作業。從事海上捕撈、運輸的船舶和人員必須同時持有公安邊防、漁業、海事、交通部門簽發、審驗的有效證件。
三、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規定作業。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的規定作業。
四、嚴禁違反中朝兩國協議和中韓兩國漁業協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捕撈作業。
五、嚴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嚴禁組織和協助他人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作業。
六、企業和個人與朝方簽訂聯合養殖、捕撈協議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一律無效。擅自從事聯合養殖、捕撈生産作業的,按非法越入朝鮮海域捕撈作業處理。
七、今後凡因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作業造成人身和財産損失的,後果自負;凡有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作業經歷的人員,一律不予辦理出海作業證件。
八、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漁業部門和公安邊防部門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遼寧省邊境沿海地區邊防管理條例》從重處罰,涉案船隻不再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等惠漁政策:
(一)組織他人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的,公安邊防部門依據《遼寧省邊境沿海地區邊防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處10萬元罰款;協助他人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的,公安邊防部門依據《遼寧省邊境沿海地區邊防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處1萬元罰款;以上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及從事非法活動使用的設備和工具。
(二)非法越入朝韓海域捕撈的,公安邊防部門依據《遼寧省邊境沿海地區邊防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5萬元罰款,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公安邊防部門頒發的船舶、船員證件。
(三)船舶無船名船號(包括塗改船名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擅自出海從事生産、經營等活動的,依據《農業部 公安部 交通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和《遼寧省邊境沿海地區邊防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由漁業、公安邊防等部門沒收船舶,並對船主處船價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漁業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漁業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漁具和漁船。
(六)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漁業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沒處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九、各級公安邊防、漁業部門要向社會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便於群眾監督和舉報違法行為。
十、本通告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