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的管理,提高衍生産品交易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務質量,促進衍生産品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近日,銀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銀行與機構客戶開展衍生産品交易的管理,2004年,銀監會發佈了《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具體規定, 2007年又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通知》在《辦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産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機構應盡的職責。
《通知》共二十二條,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風險管理提出要求:一是要求制定或完善機構客戶適合度評估制度,綜合考慮産品分類和客戶分類,對每筆衍生産品交易進行充分的適合度評估,並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機構客戶敘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産品交易。二是要求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産品介紹和風險揭示,並取得機構客戶的書面確認。為防止境外金融機構和産品的風險向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機構客戶簡單轉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營銷,不得與非境內註冊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註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産品交易;不得誤導銷售,也不得將相關産品作為附加條件進行銷售。三是要求及時向機構客戶提供已交易的衍生産品的市場信息,定期對與機構客戶交易的衍生産品進行市場重估,並向機構客戶書面提供市場重估的結果。四是要求重視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的風險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關的衍生産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認真評估各交易業務環節中的風險點,包括關注“背對背”交易中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及聲譽風險等。五是要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係。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産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場行為,適用“買者自負”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相對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應始終遵循“賣者有責”原則,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將繼續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的開展情況,不斷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銷售及自身風險管理和計量的監管,進一步促進衍生産品業務的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