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8日)下午,河北省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這標誌著河北省在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法制化建設中,邁出了重要一步。
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是河北省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高度深化和獨到創舉,是拓寬監督渠道、預防腐敗的有效途徑。2005年以來,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由點到面、逐步推開、積極推進制度創新,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工作運行模式。該規定的出臺,有利於把行之有效的經驗固定下來,使之系統化、規範化,從而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政務公開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
該規定明確了應當公開的行政權力範圍,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經依法授權、委託行使行政權力的其他組織,以及實行垂直管理、雙重管理的部門(統稱行政機關),對其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收費、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監督檢查等行政職權都要向社會公開。明確了公開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要求行政機關統一編制並向社會公佈行政職權目錄和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行政職權和流程圖變更的,在規定的時間內修訂並向社會公佈。該規定還規範了行政權力公開的載體建設,要求在充分發揮傳統公開載體作用的基礎上,全面推進電子政務和行政服務中心建設。
為強化監督檢查,該規定明確了工作機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責任和追究依據。行政機關有以下行為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責任追究:未按規定編制並向社會公佈行政職權目錄,或者行政職權變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訂行政職權目錄並向社會公佈的;未按規定制定並向社會公佈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或者流程圖變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的;未按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規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職權的;未如實記載行政職權運行過程中各環節的基本情況的;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職權行使的全過程的;未按規定報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情況年度報告的等。 (通訊員劉新宏、史紅彬 記者胡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