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有關行業體協,各有關項目管理中心:
經國務院批准,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將於2013年在遼寧省舉行。根據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競賽組織工作的需要,現將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絡人:田飛鵬
電話:87182307
傳真:87182046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
(相關內容以正式文件為準)
一、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運動員必須符合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和各單項競賽規程的有關規定。
二、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運動員要按照《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的規定,在2010年度註冊期(2010年6月30日以前)代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參加單位進行註冊,且在運動員代表資格協議期內進行年度確認。但以下情況例外:
(一)因運動員代表資格協議2013年以前自然到期,依據《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在2010年度註冊期不能進行註冊或不能最終確定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代表單位的運動員。
各單位應于2010年6月30日前將符合該要求的運動員名單及項目(加蓋體育局公章)書面報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備案。
(二)2009年以前,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進行交流的運動員。
(三)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解放軍招收入伍的運動員。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註冊的運動員。
三、2009年已經註冊,在運動員代表資格協議期內,2010年度註冊期未確認註冊的運動員,最遲應于2012年度註冊期進行代表單位註冊,但不能代表運動員2009年註冊單位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
四、2010年首次註冊和重新註冊的運動員,2013年前以任何形式變更註冊單位的,該運動員不能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
五、關於院校、俱樂部等單位註冊運動員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有關規定:
(一)已經代表院校、俱樂部等單位進行註冊的運動員,必須在2010年度註冊期確定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代表單位,同時向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上報雙重註冊協議(一式兩份)。
(二)2011年至2012年首次註冊的運動員,代表院校、俱樂部等單位進行註冊的同時,也應確定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代表單位,並於每年的1月31日以前向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上報雙重註冊協議(一式兩份)。
六、關於解放軍運動員實行兩次計分的有關規定:
(一)在第八屆至第十一屆全運會上已經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必須在2010年度註冊期進行註冊。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解放軍運動員兩次計分名單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實行兩次計分。
第一,運動員入伍前,從未獲得過各項目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總決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或總決賽(實行賽制改革,沒有全國錦標賽或全國冠軍賽名稱的項目,可指定類似級別的兩項賽事進行限制)前8名(含第8名)。
第二,運動員兩次或兩次以上入伍的,不能在同一大項(分項)上實行兩次計分。
(三)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兩次計分運動員名單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應于2011年1月31日以前將《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申報表》及運動員入伍證明材料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審批。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註冊的運動員,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間入伍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應于2012年1月31日以前將《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申報表》及運動員入伍證明材料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審批。
(五)實行兩次計分的拳擊、擊劍、柔道、跆拳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項目的運動員,只能代表解放軍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實行兩次計分的其它項目運動員,可代表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預、決賽。但取得成績只計給原輸送單位。解放軍體育部門須于各項目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預賽前30天(不舉行預賽的項目須在各項目決賽前30天)將運動員代表原輸送單位報名參賽的同意函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逾期將不予受理。
七、關於註冊項目的有關説明:
各單位可參照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項目設置情況進行註冊。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項目設置如有變化,相關註冊規定將另行通知。
八、本規定的內容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