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化粧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報管理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申報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通知明確,在申報化粧品配方時,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應當申報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須申報香精中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原料名稱以“香精”命名。如同時申報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時,則須提交香精原料生産廠商出具的關於該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組分種類及含量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為外文的,應譯成中文,並對中文譯文進行公證。
關於化粧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0]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化粧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國食藥監許〔2009〕856號)的附件《化粧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要求》第十四條要求,復配原料必須以復配形式申報,並應標明各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計)。考慮到香精的特點,現就化粧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在申報化粧品配方時,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應當申報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須申報香精中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原料名稱以“香精”命名。如同時申報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時,則須提交香精原料生産廠商出具的關於該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組分種類及含量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為外文的,應譯成中文,並對中文譯文進行公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