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發生了由於使用個人私自攜帶入境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藥品後引起患者眼部不適的事件。為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保障公眾用藥安全,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加強藥品醫療器械進口和使用的有關工作發出通知。
通知明確,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嚴禁從無《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處購進藥品。必須購進和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嚴禁購進使用未經批准的藥品。不得購進使用個人自用攜帶入境的藥品,對購入使用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的,一律按假藥論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應當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産企業許可證》的生産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並驗明産品合格證明。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
通知要求,進口臨床急需藥品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批件》辦理相關進口備案手續。研製新藥,應當按照《藥品註冊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且臨床試驗的執行必須符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的監管,對違法經營、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證公眾的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