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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2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煤安監司辦〔2011〕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張德江副總理2010年11月2日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發表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以安全管理為基礎、科技投入為支撐、政策扶持為保障、結構調整為根本進行綜合治理”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提出了《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努力降低瓦斯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

    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全國煤礦瓦斯防治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為核心,以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為重點,以進一步減少瓦斯事故總量、遏制煤礦瓦斯重特大事故為目標,圍繞全面落實“三深化”、“三推進”重點任務和建設完善“六大體系”、著力提高“六個能力”的總體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強力推進瓦斯先抽後採、綜合治理根本措施和瓦斯抽採達標、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兩個四位一體”綜合措施的落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加大科技支撐和政策扶持,全面推進“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確保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新進展,推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一、強力推進瓦斯抽採達標

    1.組織落實“先抽後採、綜合治理”瓦斯防治根本措施。深刻領會張德江副總理關於“有效防範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於先抽後採、綜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以安全管理為基礎、科技投入為支撐、政策扶持為保障、結構調整為根本進行綜合治理”的要求,把瓦斯防治工作作為煤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發揮瓦斯防治領導小組作用,進一步加強對瓦斯防治工作的領導,落實監管監察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深入分析本地區瓦斯防治工作重點難點,不斷完善瓦斯先抽後採、綜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工作落實到位。

    2.認真貫徹落實瓦斯抽採達標規章標準。進一步加強瓦斯抽採達標規章標準的宣貫,督促所有應抽採瓦斯的礦井認真貫徹落實《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AQ1026-2006),進一步完善瓦斯抽採技術措施。研究制訂《煤礦瓦斯抽採達標規定》,並採取組織學習培訓、專家解讀、監督檢查等多種措施,大力宣貫落實,提高礦井抽採達標能力。

    3.建立完善瓦斯抽採達標評估檢查制度。督促煤礦企業牢固樹立“抽採不達標不生産”的理念,將瓦斯抽採達標作為確定煤礦生産能力的一項約束性指標;建立健全瓦斯抽採責任制和機構,配備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抽採達標的自評估體系,制定礦井瓦斯抽採達標評判辦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採管理和考核獎懲等制度,每年要對所屬礦井的瓦斯抽採達標工作計劃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4.多措並舉強力推進落實瓦斯抽採各項措施。進一步建立完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採系統,做到抽採系統能力足夠、設施完善,抽採計量和參數測定準確,抽採管理制度完善;瓦斯抽採工作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確保抽採時間和抽採效果,保持抽採達標煤量與生産準備及回採煤量相平衡;強化現場管理,採取多種可能的抽採技術和工程措施充分抽採瓦斯;加強協調,完善瓦斯利用機制,推動稅費優惠、財政補貼、發電上網、價格調節等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加大以利用促抽採工作力度;組織開展瓦斯抽採達標監督檢查和專項監察,對落實不力的重點地區開展跟蹤督辦,對抽採不達標的礦井實施停産整頓等處罰措施。

    5.推進採煤採氣一體化。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按照一個開發主體、採煤採氣一體化原則,完善煤炭、煤層氣協調開發體制機制,繼續推進煤炭和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的解決,完善煤層氣開發的政策、技術和管理;鼓勵和支持煤礦企業成立瓦斯抽採利用專業公司,促進煤礦企業與瓦斯抽採企業的合作;制定並嚴格落實《煤層氣地面開發安全規程》,加強對煤層氣抽採企業的安全監管監察;凡煤層氣含量高於國家規定標準並具備地面開發條件的,必須統一編制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優先選擇進行地面抽採煤層氣,促進煤層氣和煤炭資源協調開發。

    二、強力推進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兩個四位一體”措施

    6.認真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加強突出礦井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督促建立和完善防突機構和專業隊伍,強化突出礦井地質基礎工作,編制突出礦井區域性治理技術方案,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協調地方政府和企業制定並落實相關政策措施,鼓勵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採保護層,落實大面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做到不採突出面、不掘突出頭。加強礦井揭煤管理,凡揭煤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揭開突出煤層,或誤揭開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7.建立不具備防突能力礦井退出機制。進一步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能力建設,制定並落實礦井防突能力評估辦法,把是否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作為評估煤礦企業是否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重要指標;研究提出針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技術經濟政策,建立對不具備防突能力礦井實施有序退出的機制。組織開展礦井防突能力達標監督檢查和專項監察,對不達標煤礦實施停産整頓等措施。對發生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礦,要立即啟動礦井防突能力評估,對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礦要採取停産整頓、限期改正直至關閉等措施。

    8.嚴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準入。加強對煤礦企業防治瓦斯能力的審查,嚴格核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項目;不具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能力的企業,不得建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對新建開採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必須堅持首先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三、強力推進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9.統籌規劃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各地要在煤礦瓦斯治理“雙百工程”建設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力爭用3~5年逐步實現所有礦井和産煤縣(區)全面建設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的目標,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典型引路、全面提升,研究制定並落實“十二五”期間推進本地區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規劃方案和具體工作措施;要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緊密結合,通過標準制定、達標驗收等手段共同推進,推動瓦斯防治專業達標、崗位達標和企業達標;要與煤礦瓦斯治理示範礦井建設緊密結合,借鑒示範礦井建設經驗和模式,促進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10.總結推廣“雙百工程”建設經驗。各地要總結提煉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雙百工程”建設的經驗和做法,召開瓦斯治理體系建設推進現場會,組織學習和交流示範縣、示範礦井建設經驗,充分發揮示範工程的模範帶頭作用,引導轄區內煤礦全面推進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11.加強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結合本地區煤礦企業實際,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對照建設規劃、目標、進度和標準等要求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幫助企業分析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並督促其落實責任,採取措施,加快進度,按期達到建設要求,確保完成建設目標。

    12.嚴格瓦斯防治現場管理。組織開展瓦斯防治專項監察、重點監察,推動煤礦企業加強現場管理,做到“三嚴格、三加強”,即:嚴格遵守採掘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加強作業現場瓦斯實時監測監控,加強通風管理,加強現場勞動組織管理,全面提升瓦斯防治管理工作水平。

    四、強力推進健全完善瓦斯防治技術集成體系

    13.組織開展煤礦瓦斯防治科技攻關。積極探索建立與工業化、信息化發展相適應的煤礦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切實提高煤礦“科技興安”能力。充分發揮煤礦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社會仲介機構的力量,加強煤與瓦斯突出機理等基礎理論研究,加強低透氣性煤層瓦斯賦存規律和抽採工藝、瓦斯災害防治等關鍵技術及重大裝備研發。

    14.積極推廣瓦斯防治先進適用技術。充分調動煤礦安全監察監管系統的力量,建立起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的工作機制;組織篩選煤礦瓦斯防治先進技術集成體系經驗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開展煤礦安全科技進企業、技術會診、技術講座、技術交流和産品展示等活動,推廣煤礦瓦斯防治技術集成體系經驗和先進適用技術;大力支持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和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成立專業化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煤礦瓦斯防治技術諮詢、技術託管、技術培訓和工程服務,並強化監管監察;組織落實好《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促進煤礦企業淘汰落後設備工藝,不斷提高安全裝備水平。

    15.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制定並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意見》,推進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産技術管理責任制,強化企業總工程師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推動煤礦企業建立健全煤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應用好《煤礦總工程師技術手冊》,夯實瓦斯防治技術管理基礎。

    16.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督促建立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示範礦井建設;監督落實好《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辦法》等規定;召開技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工作座談會,組織專家對各地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特別是緊急避險系統進行指導;開展工作進展情況檢查,及時下發情況通報,總結推廣各地建設經驗,實現到2011年底全國所有煤礦完成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五個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年底前,各地區都應當建成一批“六大系統”建設示範礦井。

    五、強力推進完善落實瓦斯防治的法規政策標準

    17.做好煤礦安全“十二五”規劃制定和貫徹落實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要求,緊密結合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深入分析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産新形勢、新問題,科學制定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産“十二五”規劃。把煤礦瓦斯防治作為煤礦安全的重點工作,與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煤炭産業結構緊密結合,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産“六大體系”、著力提高“六個能力”緊密結合,統籌規劃好、佈置好“十二五”期間的煤礦瓦斯防治思路、目標和重點工作。

    18.推進煤礦瓦斯防治政策法規標準的完善落實。認真落實國家促進煤礦瓦斯抽採利用政策和高瓦斯、突出礦井稅收優惠政策。充分吸納近年來煤礦安全規章、標準和先進技術成果,充分吸取煤礦重特大事故教訓,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規程》中關於瓦斯等條款的修訂工作;加快制定出臺《煤層氣地面開發安全規程》、《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礦瓦斯抽採達標規定》等瓦斯防治規章標準;進一步完善生産能力核定辦法,把抽採達標作為能力核定的重要指標。

    19.做好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審核和檢查工作。積極配合投資主管部門,組織好2011年30億國債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核和實施,重點支持煤礦瓦斯先抽後採、區域防突和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充分發揮國債資金的帶動引領作用;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執行情況和煤礦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加快項目實施,提足用好安全費用,不斷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基礎工作;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對瓦斯防治的資金投入,拓寬資金渠道,加快推進瓦斯抽採利用。

    六、強化瓦斯防治的監管監察

    20.加強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全面做好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並依據鑒定結果做好相關整改工作,進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加強對瓦斯鑒定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審批備案,嚴格瓦斯等級鑒定程序和標準,強化動態管理,確保鑒定結果真實可靠。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礦井瓦斯鑒定等級。

    21.加大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力度。督促建立完善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瓦斯防治責任制,切實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完善管理制度,配齊相關技術人員和專業隊伍,健全礦井瓦斯防治系統,落實各項瓦斯防治措施。要逐級簽訂瓦斯防治目標責任書,凡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數超過控制目標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建立瓦斯防治督查督辦制度,嚴格安全生産目標責任考核,把瓦斯抽採利用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加大安全獎罰力度,加強對瓦斯事故多發地區、單位的約談、通報和監督檢查。對發生事故的企業,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從嚴查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2.強化瓦斯隱患整改。加強對瓦斯事故集中多發地區的現場督導,進一步完善瓦斯事故隱患定期排查、逐級掛牌督辦和公告通報制度,對查出的重大瓦斯事故隱患,明確責任、措施、資金、時間和應急預案,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監控手段,切實搞好隱患整改效果評價,有效消除大隱患、遏制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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