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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9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發〔201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國家圖書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

    自2007年中華古籍保護計劃啟動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領導下,在全國古籍保護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進展順利,古籍普查、《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和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申報評審、古籍修復、人才培養等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古籍保護工作機制初步形成。今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為使古籍保護工作在“十二五”期間更加深入、紮實地開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進古籍普查,建立適時申報、分批評審《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工作機制

    (一)推進古籍普查工作。古籍普查工作是中華古籍保護計劃的主要內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古籍普查工作,加強對古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和隊伍建設,全面推進古籍普查工作的開展。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為相關單位提供人員培訓、普查登記諮詢等支持,做好普查數據的審核,加快研製少數民族語言古籍普查軟體平臺、珍貴古籍保護修復監測系統,完善“全國古籍普查平臺”系統。各地要進一步加快古籍普查進度,及時申報普查數據。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和各省級古籍保護中心要以普查數據為基礎,分工協作,開展“中華古籍數字資源庫”建設。

    (二)建立適時申報、分批評審《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及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工作機制。今後,《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及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審將成為常態工作,全年開展,文化部不再就評審工作印發通知,各地可由省級古籍保護中心隨時申報,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將根據申報情況適時組織專家評審。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省級古籍保護中心要精心安排,認真做好申報的組織工作。

    (三)加快《中華古籍總目》分省卷編纂。成立《中華古籍總目》編纂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各分卷的編輯工作。已經與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簽署任務書的省(區、市)和收藏單位,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積極推進《中華古籍總目》分省卷的編纂。尚未簽署任務書的省份,要創造條件,儘早啟動該項工作。文化部將根據各分卷的工作進展情況,在經費上給予支持。各省在編纂《中華古籍總目》分省卷時,可以根據古籍普查進度,分卷編輯出版,儘早形成階段性成果。

    二、加強少數民族文字古籍保護工作,開展特色古籍的專項保護

    (四)加強少數民族文字古籍保護工作。針對少數民族地區古籍收藏分散、保護條件相對薄弱,人才資金缺乏的狀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項保護方案,從政策、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支持。要繼續按照《關於支持西藏古籍保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西藏古籍普查等各項工作的進度。新疆古籍保護專項工作將全面啟動,要重點做好新疆公藏單位少數民族文字古籍的保護,開展部分重要文獻的整理出版工作,積極徵集散落民間的文獻典籍。積極開展滿文文獻的普查、保護工作。對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文字古籍的保護,要結合實際,適時設立保護工作專項,及時開展有關工作,促進我國少數民族文字古籍的全面保護。

    (五)開展特色古籍的保護。要設立專題保護項目,積極開展中華醫藥典籍、清代昇平署戲曲文獻等特色古籍及民國文獻的保護工作,編纂《中華醫藏》、《民國文獻總目》。

    三、多途徑開展古籍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

    (六)進一步發揮古籍保護專家的作用。建立國家古籍保護專家制度,充分發揮古籍編目、版本鑒定、修復等領域的高端人才在古籍保護工作中的學術帶頭和技藝傳承作用,使古籍保護工作後繼有人,實現可持續發展。

    (七)建立古籍保護工作專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制度。組織開展文獻修復師資格認證工作,實行持證上崗,提高古籍修復工作的專業化水平。

    (八)加強工作隊伍的業務培訓。加強與教育、科研部門的合作,在有條件的高校及科研機構掛牌成立“中華古籍保護教學培訓基地”,在有條件的古籍收藏單位掛牌成立“中華古籍保護實踐基地”,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要研究制定計劃,繼續辦好各類古籍專業人員在職培訓,進一步提高培訓工作質量。各地要針對本地區實際工作需求,積極開展古籍保護工作隊伍的培訓,要特別注重提高專業人員的實際操作技能。

    四、加強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和國家級古籍修復中心的管理,做好珍貴古籍的保護與修復工作

    (九)加強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管理。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對古籍的保護,確保古籍安全。文化部將研究制定《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管理辦法》,對已公佈的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將不定期地開展督導檢查,對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將提出批評,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將給予摘牌處理。

    (十)充分發揮國家級古籍修復中心的作用。文化部將研究制定《國家級古籍修復中心管理辦法》,促進古籍修復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入選《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古籍的修復工作,原則上只能由國家級古籍修復中心組織開展。鼓勵各國家級古籍修復中心根據地域特色和修復傳統,逐步形成特色專長,充分發揮其行業引領和示範作用。

    五、加大法規建設與科研力度,促進古籍保護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

    (十一)推進古籍保護工作的有關標準規範的建設。文化部將研究制定《古籍保護條例》。加強對古籍保護各項標準、規範的研製,促進古籍保護各項工作的規範化。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要組織開展對古籍版本鑒定、編目、保護修復技術的研究,為相關標準的制定提供參考。

    (十二)加強古籍保護關鍵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充分發揮國家級古籍保護實驗室的作用,確定重點課題,開展實驗研究,為古籍修復、古籍鑒定提供科學依據。積極開展民國文獻脫酸加固技術成果的推廣利用,為民國文獻的保護提供技術支持。

    六、加快海外古籍調查,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加強海外古籍普查。要繼續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調查中華古籍在世界各地的存藏狀況,促進海外中華古籍以數字化形式回歸。加強對現存我國的外文古籍的普查和保護,可聘請國外專家參與外文古籍的鑒定、保護和研究。

    (十四)加強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世界記憶”申報等工作的結合。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要加強與“世界記憶”管理機構的聯絡,積極開展申報工作。

    (十五)擴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通過出國考察、舉辦國際學術會議、派出及引進訪問學者、交換圖書館員等多種形式,學習借鑒世界各國開展古籍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著力提高古籍修復和保護技術的水平。同時,可派出專業人員參與海外中華古籍的鑒定、修復,傳授中國古籍保護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宣傳古籍保護工作取得的各項成就。

    七、推進古籍的開發利用,提高全社會的古籍保護意識

    (十六)加強古籍出版、縮微複製等再生性保護。繼續推進《中華再造善本續編》、《中華醫藏》等工作的開展,在做好原生性保護的同時,加大古籍再生性保護的力度。加強民國文獻保護的研究、搶救和整理出版。

    (十七)加快古籍的數字化建設。在普查的基礎上,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要協調各省級古籍保護中心及有關收藏單位,加快古籍數字化步伐,開展古籍基本叢書(電子版)的編纂工作,努力建成“中華古籍數字資源庫”,通過互聯網或局域網為公眾提供服務,使古籍保護工作的成果為全社會共享。

    (十八)開展古籍保護的宣傳工作。積極開展媒體宣傳,舉辦有影響的展覽、講座等活動,宣傳中華古籍的寶貴价值,普及古籍保護知識,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古籍保護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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