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並於6月8日正式頒布實施《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旨在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設。
新成立的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為上海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落實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研究、協調、裁決有關部門監管職責不清問題;並落實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兼任,設3名副主任。委員分別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農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綠化市容局(市城管執法局)、市監察局、市糧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挂靠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具體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綜合管理、協調指導、監督考評和應急管理職責。
上海市政府《關於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中還明確了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並要求各區縣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各鄉、鎮和街道要明確相應的綜合協調部門。
為了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上海市政府在認真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分五個部分、二十九條:
(一)加強企業管理,切實落實食品生産經營者主體責任
《意見》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部分首先要求企業必須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要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之後提出了要求企業必須落實的9項制度,涉及三個方面:
1、落實企業管理制度方面。一是落實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二是落實員工培訓制度。
2、落實源頭治理方面。一是落實源頭管理和溯源制度;二是落實供應商實地查驗制度;三是落實企業自檢制度。
3、落實産品質量安全方面。一是落實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二是落實變質和過期食品銷毀制度;三是落實標簽標識相關規定;四是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
(二)加強綜合協調,切實明確監管職責界面
《意見》首先提出了要加強綜合協調,建立完善市、區兩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落實各項工作的保障措施,做實基層、重心下沉。
為了進一步確保實現本市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無縫銜接,《意見》又特別對涉及多環節、跨部門監管的職責,比如食用農産品監管、生豬産品監管、保健食品的監管、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企業的監管、現制現售食品的監管、“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廚房”的監管、“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的監管、無證無照生産經營食品的監管、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的監管、食品攤販的監管等10個方面的職責界面進行了梳理和明確。
(三)加強機制建設,切實增強政府監管效能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確保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政府部門責無旁貸的職責,必須要始終強調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基本要求。為此,《意見》針對加強政府監管提出了9項工作,涉及三方面工作:
1、強化責任落實。一是加強績效考核;二是加強行政效能監察。
2、強化能力提升。一是加強風險監測評估;二是加強應急處置管理;三是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四是加強科技創新應用。
3、強化服務引導。一是加強信息平臺建設;二是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三是加強産業政策引導。
(四)調動社會資源,切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食品安全離不開食品生産經營者誠信守法和自律,也離不開政府部門監管、引導和教育,同時也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和監督,《意見》特別強調了充分發揮以下四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二是充分發揮第三方認證機構及檢驗機構的作用;三是充分發揮社會各方監督的作用;四是充分發揮社會宣傳的作用。
(五)依法從重打擊,切實形成食品安全監管的高壓態勢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頻頻發生,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犯罪成本太低,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形成足夠的威懾。為了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甚至付不起的代價,真正起到震懾作用。《意見》特別強調了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從重懲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二是治理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三是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四是依法嚴格執行行業退出機制,曝光違法行為。
為了確保《關於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決定》和《意見》的貫徹落實,市政府要求:一是各部門、各區縣政府要迅速組織傳達學習,全面貫徹落實;二是各區(縣)要在6月底以前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三是要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績效考核等制度;四是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的監督指導,督促企業認真落實《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