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2011-2012年安排中央補助資金支持浙江、重慶開展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全面試點,湖北、湖南、廣西、陜西開展部分試點。
據統計,全國農村水電站1995年前建成或達到報廢條件的有5700多座、近800萬千瓦。受當時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制約,早期建設的農村水電站設備設施老化,能效逐年衰減,不僅大量浪費水能資源,影響河流生態環境,還帶來不少安全隱患。如果能對這些老舊水電站實施增效擴容,不僅能提高水能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保護河流生態環境,還能消除公共安全隱患,並讓當地農民群眾受益。但由於承擔防洪和灌溉等公益性任務、上網電價偏低等多方面原因,老舊農村水電站無力依靠自身積累進行改造,需要國家進行專門扶持。
為貫徹落實今年中央1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精神,提高水能資源利用效率,保障農村用電需要,促進農村水電持續有序發展,中央財政決定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對增效擴容改造予以支持。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項目管理,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了《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504號)。明確2011-2012年先安排中央補助資金支持浙江、重慶開展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全面試點,湖北、湖南、廣西、陜西開展部分試點。
根據管理辦法,中央財政對增效擴容改造項目按改造後裝機容量給予定額補助,東部地區700元/千瓦,中部地區1000元/千瓦,西部地區1300元/千瓦,單個項目中央補助資金額度不超過該項目增效擴容改造總投資的50%。《管理辦法》還對項目選擇條件、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項目管理、考核驗收、監督檢查、省級實施方案編制等也予以明確和規範。
目前,水利部、財政部對浙江、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陜西等6省(區、市)編制的《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試點實施方案》)進行了聯合批復。根據批復意見,6省(區、市)2011-2012年將開展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試點,試點項目共620個,改造前裝機容量88.1萬千瓦、前3年平均年發電量27.5億千瓦時,改造後裝機容量將達到110.2萬千瓦、年發電量達到39.1億千瓦時,裝機容量和發電量分別增加25.1%和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