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衛生廳近日出臺《江西省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責任追究辦法》,因管理不善導致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將依法依紀追究醫院負責人責任。
該辦法指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於診療過錯、醫藥産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
對醫療機構的責任追究,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按以下原則處理:發生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給予責令改正、警告、通報;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撤銷榮譽稱號,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發生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撤銷榮譽稱號、降低或撤銷醫院評審等級,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12個月內發生負完全責任2起以上或主要責任3起以上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降低或撤銷醫院評審等級,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
對醫療機構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由醫療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按以下原則處理:發生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責令寫書面檢討並通報批評;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暫停處方權、手術權、診斷報告權,延期晉陞職稱,降級使用,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記者楊林 通訊員徐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