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國家安監總局發佈《關於2011年度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安監總廳規劃〔2011〕203號印發,下稱《通報》),對51家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存在問題的進行了通報。
《通報》指出,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165次常務會議、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和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更好地發揮其在事故預防中的技術支撐作用,2011年9月至10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六個檢查督導組對全國17個省(市)的60家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大部分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的人員、資金、場所、設備設施及專業服務能力能夠滿足檢測檢驗工作的需要,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條件基本符合《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的有關要求;基本上都制定並執行了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從業行為基本符合檢測檢驗規範的要求;能夠按要求出具檢測檢驗報告;技術檔案管理水平有較大提高;按照公開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但是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體系文件更新不及時、從業行為規範貫徹力度不夠、檢測檢驗設備的溯源不足、檢測檢驗原始記錄的信息不全等問題。
《通報》指出了江西省花炮質量監督檢驗站(國家安全生産宜春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天津市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江西煤礦礦用産品檢驗中心機構等機構在從業過程中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通報》要求,各有關省級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機構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針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檢測檢驗機構限期整改並組織驗收。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照國家規定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暫扣資質證書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銷資質證書處罰,並於12月20日前將整改驗收情況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切實加強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