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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率先出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4日 09時06分   來源:福建日報

福建省率先出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公租房租金比市場價低30%-50%
     

    備受關注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政策終於出臺。記者2日從福建省物價局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成為全國率先出臺公租房租金政策的省份之一。《辦法》3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辦法》,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其標準由市、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標準可在市、縣價格等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下浮不限。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可採用市場租金比例法測算確定,也可採用成本租金法測算確定。《辦法》規定,在市場租金比例法方面,公租房的租金標準原則上按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50%-70%的比例確定,具體比例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在成本租金法方面,明確公租房的成本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的建築物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等因素構成。

    為確保公租房租金定價所依據的市場租金信息來源真實可靠,《辦法》規定其所依據的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可由所在地市、縣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租房項目管理單位調查測定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測定。

    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實行動態管理,一般3年調整公佈一次,或者根據住房市場租金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公佈。

    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等費用。因收入等情況變化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條件的,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退回公租房;未按合同約定退回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記者 潘園園 通訊員 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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