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年度報告
一、社保基金會概況
(一)社保基金會簡介
1.法定中文名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簡稱:社保基金會)
法定英文名稱: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 PRC(縮寫:SSF)
2.法定代表人:戴相龍
3.成立時間:2000年8月
4.註冊及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豐匯園11號樓豐匯時代大廈南座
(二)社保基金會的職責
社保基金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財政全額預算撥款。主要職責如下:
1.受託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央補助資金等(以下統稱基金)。
2.制定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3.選擇並委託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基金委託資産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在規定的範圍內對基金資産進行直接投資運作。
4.負責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定期編制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5.定期向社會公佈基金的資産、負債、權益和收益等財務情況。
6.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
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社保基金會管理的基金
根據國務院及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社保基金會受託管理以下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為中央政府集中的國家戰略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撥入資金、國有股減持或轉持所獲資金和股權資産、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構成。
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基金)為社保基金會受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管理的個人賬戶資金及其投資收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央補助資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社保基金會與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簽署的委託投資管理合同,納入全國社保基金統一運營,作為基金權益核算。
(四)社保基金會的組織架構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批復,社保基金會在借鑒國際養老金管理機構經驗的基礎上,設置了如下內部組織架構(見圖)。
社保基金會組織架構圖
理事大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組成, 是社保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負責基金的重大戰略決策和社保基金會的重大事宜決策。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國務院任命,理事由國務院聘任。
理事長是社保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負責人。
社保基金會現設辦公廳、規劃研究部、基金財務部、投資部、境外投資部、股權資産部(實業投資部)、法規及監管部、信息技術部、機關黨委(人事部)和機關服務中心等職能部門。
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為社保基金會非常設機構。
二、基金投資運作
社保基金會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財政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批准文件進行投資運作。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一)基金投資理念: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責任投資。
(二)基金投資方針:審慎投資,安全至上,控制風險,提高收益。
(三)基金投資方式:由社保基金會直接運作與社保基金會委託投資管理人運作相結合。委託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的基金資産由社保基金會選擇的託管人託管。通過戰略和戰術性資産配置對資産結構實行比例控制。
(四)基金投資範圍:
基金境內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債券、信託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等。
基金境外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産品,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用於風險管理的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五)基金資産獨立性:基金資産獨立於社保基金會、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資産以及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資産。基金與社保基金會單位財務分別建賬,分別核算。
三、基金主要財務數據
(一)財務狀況
本報告期末,社保基金會管理的基金資産總額8688.20億元,其中: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資産5041.12億元,佔比58.02%;委託投資資産3647.08億元,佔比41.98%。
本報告期末,基金負債餘額302.62億元,主要是投資運營中形成的短期負債。
本報告期末,基金權益總額為8385.58億元,其中:全國社保基金權益7727.65億元,個人賬戶基金權益657.93億元。
(二)投資業績
本報告期,基金權益投資收益額73.37億元,其中,已實現收益額430.95億元(已實現收益率5.58%),交易類資産公允價值變動額-357.58億元。投資收益率0.84%。
基金自成立以來的累計投資收益額2845.93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8.40%。
四、基金會計報表及報表附注
(一)會計報表
1.基金資産負債表(會社基01表)
2.基金收益表(會社基02表)
3.基金權益變動表(會社基01表附表)
(二)會計報表附注
1.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
基金按照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
2.重要會計政策
(1)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核算基礎
基金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
(3)記賬本位幣
基金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境外委託投資業務以美元為記賬本位幣。資産負債表日,美元會計報表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會計報表。
(4)金融資産的分類與計量
基金金融資産在初始確認時,根據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産。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産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以公允價值計量,當期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交易費用在初始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
持有至到期投資按交易日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不含應收利息)確認入賬,後續計量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進行,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産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産以公允價值計量,當期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基金權益,交易費用在初始確認時計入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發生減值産生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5)融資與融券回購
融券回購為根據融券回購協議接受交易對手證券質押、融出資金的合同;融資回購為根據融資回購協議以證券質押、自交易對手融入資金的合同。
融券回購按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的金額進行初始確認,合同項下收到的證券不計入基金資産負債表;融資回購按從交易對手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初始確認,合同項下用於質押的證券仍在基金資産負債表中反映。交易價差作為利息收入或支出,在協議期限內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
(6)長期股權投資
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7)收入與費用的確認
收入指基金運營收入。財政性撥入全國社保基金資金,以及地方政府劃入的個人賬戶基金,于收到時直接計入基金權益,不作為收入核算。
基金運營收入和費用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和確認。
(8)資産減值
除交易類金融資産外,在資産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及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資産發生減值的,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在確認減值損失後,期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資産價值已回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權益性資産的減值損失轉回計入基金權益,債權性金融資産的減值損失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9)外幣折算
①外幣交易折算
外幣交易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
資産負債表日,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産負債表日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資産負債表日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産負債表日匯率不同而産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匯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或基金權益;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以交易發生日的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反映。
外幣對人民幣即期匯率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各外幣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據此套算的匯率中間價,境外委託投資中的非美元外幣對美元即期匯率採用路透倫敦時間下午4時的匯率。
②外幣報表折算
資産負債表日,境外委託投資美元會計報表按以下方法折算為人民幣會計報表:
a.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産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委託本金項目採用業務發生日的匯率折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公允價值變動額採用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b.收益表中的收入與費用項目採用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c.報表折算産生的差額在基金權益項下單獨列示。
3.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資産估值原則
(1)場內交易的有價證券,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公佈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上一交易日市價估值(如果上一交易日至估值日期間該證券分紅除權,按上一交易日價格經分紅除權調整後的價格估值);有確鑿證據表明證券上一交易日的市價不能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如上一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購並、異常原因等導致股票長期停牌或臨時停牌等),採用估值技術對該證券最近交易的市價進行調整,以確定其公允價值;在同一市場的多個交易所交易的證券,以其流動性最好的交易所公佈的價格估值;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進行估值。
(2)場外交易的有價證券,以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價格或經紀商的平均報價估值;不能獲得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價格或經紀商的平均報價的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等方法確定的價格估值。如果以上價格均不可得,按攤余成本(資産支持證券為剩餘本金)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的未上市股票,以發行價估值。未上市的配股或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公佈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定向增發、公開發行網下配售等有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公佈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未上市的債券,以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價格估值(其中,未上市可分離交易債券,分別按債券和權證估值);不能獲得獨立第三方提供價格的,採用成本估值。
(4)被摘牌或退市證券。被接管或被其他公司並購的證券,根據被接管或並購的條件計算確定估值價格。
(5)股票股利。如發行新股作為股票股利,且以不同於其母股的交易代碼交易,以該新股的市價估值;如果以與母股同樣的交易代碼交易,以其母股的價格估值。
(6)權證。場內交易權證按交易所公佈的市價估值;當日無交易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市價估值。公開發行的未上市權證,以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價格估值;若不能獲得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價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價值估值。
(7)證券投資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場內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按證券交易所公佈的市價估值;場外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等集合投資工具按其單位凈值或報價估值。
(8)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和期權,以交易所正式交易結算價格估值。場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以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價格估值;若不能獲得獨立第三方價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價格或選擇交易對手的價格估值。
(9)交易類金融負債,按與之相對應的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估值。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對證券資産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社保基金會組織相關方面協商確定合適的估值方法。如國家發佈了新的估值原則,遵從新的規定。
4.境內外國有股轉持情況
2011年,全國社保基金收到境內轉持國有股118.58億元;自2009年6月執行《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以來,累計轉持境內國有股1036.22億元,其中:股票813.44億元,現金222.78億元。
2011年,全國社保基金收到境外轉持國有股42.43億元,自2005年執行境外國有股減持改轉持政策以來,累計轉持境外國有股542.79億元。
5.資産負債表年初數及收益表上年數的調整
(1)根據按權益法核算的部分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經審計的財務數據,調整之前按其未經審計財務數據確認的基金公積,調增資産項目“長期股權投資”年初數1.22億元、基金權益項目“基金公積”年初數1.22億元。
(2)根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規定,符合豁免轉持政策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實施國有股轉持的,進行回撥處理,社保基金會回撥該部分轉持國有股份及持有股份期間派生的所有權益,包括現金股利,由此調減基金上年度股利收入0.04億元、“全國社保基金”年初數0.04億元,調增“其他負債”0.04億元。
附件:1、年報附表:會計報表.xls
2、審計報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