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 中國銀監會令[2004]26號,簡稱《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簡稱《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我國基金行業從1998年發展伊始,即引入強制託管制度,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作為公募基金的共同受託人,履行相關法定受託職責。2004年11月,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頒布了《託管資格管理辦法》,對基金託管人的資格準入、審核程序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長期以來,基金託管制度在規範基金運作行為、防範各類風險、保障持有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截至2012年9月底,全行業共有基金託管銀行18家,託管基金1100隻,基金託管總份額約2.77萬億份,基金託管規模合計2.37萬億元。
此次將《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為《業務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適應基金行業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我國基金託管制度。2012年上半年,證監會啟動《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在修訂原則與思路上,一方面,從明確職責、規範業務、防範風險的角度,進一步細化基金託管人應履行的各項法定職責,落實基金託管人的受託責任,強化內部控制要求,完善違規問責機制。另一方面,在託管資格管理方面,為了促進基金託管市場化競爭,擬推進公募基金託管業務對外開放,允許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並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獲得基金託管資格上享受與本國銀行同等權利,同時,本著“高標準、寬準入、重服務、嚴監管”的原則,將進一步提高基金託管資格準入的專業化要求,同時完善託管資格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