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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全面改革基金産品審核制度 轉變審核觀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13日 19時17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近日發佈實施《關於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關於深化審核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産品審核制度。

    基金監管部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始終堅持“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工作思路,堅定不移地採取了一系列市場化改革措施,努力做到“放得更開,管得更好”,進一步優化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為進一步放鬆産品準入,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加快發展,基金監管部發佈實施《關於深化審核制度改革的通知》,全面推進基金産品審核市場化改革。同時,基金部發佈實施《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填報指引》(試行)作為産品審核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並將於近期上線運行基金網上電子化申報和審核系統。

    該負責人表示,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轉變審核觀念,取消基金産品通道制;簡化審核程序,縮短審核期限;實施網上審批,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消産品審核通道,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自行決定上報數量和類型。

    (二)縮短産品審核期限,常規産品按照簡易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實行簡易程序審核的常規産品包括普通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指數型、貨幣基金、發起式基金、常規QDII産品及單市場ETF。對於分級基金、理財基金、跨市場(境)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産品,考慮到産品尚不成熟或運作機制複雜,暫不實行簡易程序。

    (三)實行基金産品網上申報與審核。作為改革配套措施,監管部門將發佈適用於各類常規産品(股票、混合、債券、指數、貨幣)的基金合同填報指引。同時,推出網上電子化申報和審核系統,通過電子化提高審核效率。

    (四)推動各方歸位盡責,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基金行業創新和發展的責任主體首先在於機構自身。基金公司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募集申請材料,加強對申請文件的內部審查。託管銀行作為共同受託人,應當對申報的産品進行認真復查,確保能夠充分履行職責,例如投資運作的可操作性、投資風格的可監督性等。律師事務所應當充分發揮仲介機構的專業作用,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做出全面核查,出具明確的法律意見。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審慎做出投資決策。監管部門將加強對上述各類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於未能履行職責,導致募集申請材料存在違規條文、重大差錯或者産品運行出現風險的行為進行處罰。

    (五)鼓勵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機制。隨著産品審核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未來將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規模較小的“迷你基金”。監管部門鼓勵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産品特點和管理成本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自動終止清盤或合併條款。

    該負責人表示,在公募基金領域,中國證監會將不斷拓寬基金公司業務範圍,鬆綁投資運作限制,優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募基金行業的整體競爭力。無論機構準入還是産品創新,都將儘量降低門檻、弱化審批,更多地關注對程序和行為的檢查,更加注重風控合規,從以審批帶動監管的模式逐步轉變為以檢查帶動監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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