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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産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産,防止資産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産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學校固定資産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産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産是指中小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産、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産包括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産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産。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産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産,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挂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産。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産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産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産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産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産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産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産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産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産,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産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産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産,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産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産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産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産等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合理確定資産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産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産權轉讓或者登出産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産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産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産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産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産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産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准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産、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産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産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産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産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産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産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併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産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産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産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中小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産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産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説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産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産出租出借、資産處置、固定資産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産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産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産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