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順利實施,積極、穩妥、務實地推進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中國證監會正式公佈《監管辦法》的配套規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自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這3項監管指引是在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調研、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和公司需求、廣泛聽取市場各方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解放思想、開拓思路、充分論證而制定的。這些監管指引主要體現了以下5個特點:
一是體現監管改革要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監管指引作為《監管辦法》配套規則發佈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初步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的建立,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和支持中小企業股本融資、股份轉讓、公司重組等公司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穩步成長,服務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監管指引制定過程中,充分體現了監管改革的要求,努力拓展資本市場的覆蓋面和包容能力,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二是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目標,實事求是,促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非上市公眾公司數量眾多,具體情況千差萬別,對資本市場的需求也存在很大差異。監管指引力求在依法監管前提下,努力探索適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新思路、新模式,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監管指引在《監管辦法》各項要求的基礎上,充分體現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求公司以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基本目標,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披露信息。
三是平穩起步,簡便易行,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逐步完善。目前階段,監管指引主要考慮了保障監管工作平穩起步的基本要求,盡可能降低準入門檻、盡可能降低公司接受監管的成本,使監管指引內容簡便易行,能夠滿足紮實推進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現實需要。在今後實踐中,通過不斷探索,據實合理地逐步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
四是符合現實,靈活安排,賦予公司自主選擇空間。非上市公眾公司成因不一,情形多樣,在公司規模、經營狀況、治理結構等方面差別很大。因此,相應的監管制度安排力求在明確監管要求的前提下,賦予公司較大的自主選擇空間,充分發揮公司自治功能。
五是充分發揮自律組織和仲介機構的作用。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特徵,決定了開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必須體現市場化要求,擺脫主要依賴行政監管的模式,充分發揮自律組織和仲介機構的作用。
這些監管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信息披露指引。對公開轉讓説明書、定向發行説明書和定向轉讓説明書不再分別出臺專項文件,而是統一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標準。指引主要規定有:第一,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業務與産品、財務狀況。第二,年報和半年報的披露內容比照進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約定和選擇信息披露平臺。第四,公司和董監高有保證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
2、申請文件指引。該文件主要規定有:第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核準時需要編制和報送的申請文件目錄。第二,公司應保證申請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要保證出具的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3、章程必備條款指引。該文件採用必備條款的形式,內容主要體現《監管辦法》關於公司治理的規定,不做具體條款規定,只做原則性要求,公司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具體落實。
對於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的公司,交易場所可以在上述監管指引的基礎上,在掛牌準入、信息披露、章程內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公開轉讓的公司應當遵守交易場所的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上述監管指引的發佈實施,不僅有利於落實《監管辦法》各項要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完善公司治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對於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保證資本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