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業務指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十年來,電子商務市場發展迅速,電子商務已經廣泛滲透進入金融産品消費等領域。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銷售機構自有網絡平臺受制于多種因素,業務發展緩慢,希望可以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用戶群和用戶體驗優勢,提升自身的網上基金銷售業務能力。為進一步拓寬基金銷售渠道,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起草了《業務指引》。
《業務指引》在內容安排上,一方面明確了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銷售結算資金、銷售適用性、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平臺等監管要求;另一方面規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資質條件,對其經營者提出了網站接入地、電信業務經營期限、誠信記錄等方面的要求,並要求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投資人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同時,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明確規定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直接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業務指引》進行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