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同意
河北尚義察汗淖爾等85處濕地開展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
河北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關於申請河北尚義察汗淖爾等85處濕地建設國家濕地公園的請示收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50號)、《國家林業局關於做好濕地公園發展建設工作的通知》(林護髮〔2005〕118號)和《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結合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濕地公園建設管理以及專家組實地考察評估、集體評審和公示等情況,經我局審議,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省尚義察汗淖爾等85處濕地開展國家濕地公園(名單見附件)試點工作。
二、濕地公園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三、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和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開展建設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保護管理與合理利用的保障機制,依法保護相關利益者的權益,保障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工作健康進行。
四、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建立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試點工作科技諮詢工作組,完善科技支撐機制,加強科研監測工作,科學指導園內濕地保護和恢復工作。
五、各有關林業廳(局)要切實加強領導,強化對本轄區內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管,高標準建設國家濕地公園,防止輕保護、重開發的現象,提高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附件:2012年批准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名單
國家林業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