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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八條措施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3日 11時08分   來源:福建日報

    福建省日前出臺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八條措施,以提高城鎮化質量。這些措施包括放寬落戶條件、推進集體土地有序流轉、完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辦法、提高保障房覆蓋面、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推動更高質量就業等。

    全面實行以居民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依據的戶口遷移政策,引導和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優先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實行無門檻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

    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範化流轉的具體管理辦法,鼓勵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持有居住證的本省農業轉移人員,在城鎮居住地從事個體經營(無雇工)以及靈活就業的,可在居住地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015年以前,各設區市城區要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

    推進城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擴容工程,擴建新建小區、舊城改造等建設必須同步規劃建設中小學和幼兒園。

    為推動更高質量就業,異地務工人員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在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享受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同等的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各級政府要著力改善異地務工人員居住環境,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成片棚戶區改造任務。(方煒杭 林佳佳)

八條措施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落戶

    放寬落戶條件,促進人口有序流動

    實行無門檻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

    居住在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其他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與居住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居住在福州市轄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已連續居住(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3年,與居住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定年限(或在居住地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一定年限)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廈門市進一步調整放寬落戶政策。

    實行無門檻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逐步推行憑居住證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

    省內農業轉移人員從農村落戶城鎮後,允許在一定時期內仍按農村戶口享受計劃生育政策,繼續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主選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土地

    開展農村住宅置換城鎮商品房工作 開展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試點

    鼓勵農民通過抵押、轉包、轉讓、互換、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對受讓面積較大、流轉期限較長的,優先安排農田基本建設等建設項目,金融機構優先安排貸款授信額度,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抵押貸款試點。

    開展農村住宅置換城鎮商品房工作。對在城鎮有穩定職業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農戶,在自願的前提下,各地可選擇安排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住房置換其原有農村住房;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並進行復墾為耕地的,其增減挂鉤指標純收益全額歸農戶所有。

    積極開展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試點,允許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通過入股、出租等方式利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參與除商品住宅外的經營性開發。

    社保

    完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推動平等享受城鎮社會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本省農業轉移人員,在城鎮居住地從事個體經營(無雇工)以及靈活就業的,可以個體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居住地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繳費困難的,可按不低於繳費基數的60%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經確認屬於福建省就業困難人員的,可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持有居住證的本省農業轉移人員,未穩定就業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尚未取得居住證的本省農業轉移人員,可先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待取得居住證並穩定就業後,按規定在居住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業轉移人員可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1%的失業保險費,並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將異地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社區衛生服務範圍,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住房

    2015年以前設區市城區把符合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

    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新建商品房項目應當按商品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0%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允許按總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10%-15%)配建商業服務設施,並根據土地用途補交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規費後出租。

    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探索由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面向異地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逐步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試點。

    異地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産業園區,市、縣(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住宅類或宿舍類公共租貸住房,鼓勵開發區劃出生活設施用地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由企業自建面向本單位員工的公共租貸住房。

    2015年以前各設區市的城區要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

    教育

    推進城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擴容工程 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推進城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擴容工程,擴建新建小區、舊城改造等建設必須同步規劃建設中小學和幼兒園,鼓勵中小城市優先改造提升有擴容需求的城鄉接合部中小學和幼兒園,新建和擴建學校項目優先安排異地務工人員集中居住區。

    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學校資源均衡配置,加強農村校和城鎮薄弱校建設,推行城區小片區管理和農村薄弱校委託管理模式。

    義務教育階段的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通過電腦派位等方式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學。對符合接收條件但受學位限制未能進入公辦學校就讀的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根據其實際居住地址和個人申請,統籌安排到民辦學校,並享受政府規定的免費政策。

    就業

    有轉移就業願望的農村勞動力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就業服務

    有轉移就業願望的農村勞動力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就業服務,異地務工人員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享受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同等的促進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

    具有福建省戶籍,已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農業轉移人員,城市規劃區內的新被徵地農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年滿4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30周歲及以上人員,農村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享受農村低保的農業轉移人員可享受與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同等的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有計劃實施按項目運作的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落實職業培訓資金直補企業政策,支持企業對在崗城鄉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將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納入SIYB創業培訓補助範圍。

    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企業用工備案制度,到2015年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健全和完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進一步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努力實現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基本無拖欠。

    環境

    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成片棚戶區改造 完善社會參與機制

    各級政府要著力改善異地務工人員居住環境,加大城中村、城市棚戶區、工礦棚戶區、城鄉接合部等異地務工人員集聚區的治理改造力度,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成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加強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委會建設,各地社區服務機構和文化體育活動設施應向異地務工人員均等開放。

    開展對重點行業可能對從業人員造成危害的污染物情況的全面排查分析,建立定期監測、檢查和公佈制度。

    制定相應辦法,推薦異地務工人員參選各級黨代表、政協委員,或按照選舉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參選人大代表。創造條件促進異地務工人員參與社區公共活動、建設和管理。

    財政

    調動各方力量,構建協調推進機制

    省級財政加大支持力度,城市政府承擔公共成本

    逐步建立與常住人口規模相挂鉤的公共資源配置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按照財力和事權相匹配原則,省級財政不斷加大對各地城鎮化發展工作的支持力度。城市政府要承擔農業轉移人口的公共教育服務、公共就業服務、公共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落實異地務工人員同工同酬制度,用人單位要依法為異地務工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方煒杭 林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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