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
新華社長沙1月11日電(記者 張曉松、明星)國土資源部日前要求各省、區、市力爭在年內建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為農民群眾解決徵地糾紛提供新的途徑。
那麼,如何申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申請裁決可否與信訪同時進行?行政復議能不能替代裁決?為了回答這些問題,記者專門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即可申請裁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凡是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均可申請協調和裁決。一般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再向批准徵地的機關申請裁決。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確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要實行“陽光操作”;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
信訪一直是農民群眾解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主要途徑。據統計,近年來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徵地補償安置問題的佔來信來訪總數的60%以上,個別地方甚至達到80%。許多徵地補償爭議都是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為信訪事項來處理的。
同信訪相比,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在解決徵地補償糾紛方面更具專業性和規範性。因此,國土資源部門鼓勵當事人通過申請裁決來解決爭議。
今後,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引導其申請裁決。對於已經受理並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行政復議無法取代徵地補償裁決
行政復議也是解決徵地糾紛的主要途徑。儘管行政復議與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有著許多共同之處,但裁決制度作為一項具有自身特點的專門的糾紛解決制度,是行政復議所無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復議是仲介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行為,而徵地補償裁決的審查機關為批准徵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被申請的裁決機關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相對比較中立;其次,行政復議強調的是糾錯功能,不適用於調解,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以解決糾紛為目的,對於調解不成的才行使裁決權;第三,行政復議內容涵蓋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專業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復議是針對行政決定的,而裁決制度則是針對徵地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並不針對批准徵地的行政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