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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力政府走向責任政府:問責、治“庸”、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2日   來源:人民日報

    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摘自《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3月16日的廣州市民們,因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而憤怒……

    下午4時,一輛自卸“泥頭車”,因超載失控越道,與迎面正常行駛的一輛公交車相撞。泥沙頃刻間倒入公交車內,造成乘客6人死亡、20人受傷。

    事隔一天,市環衛局分管余泥工作的副局長梁培長被停職檢查,該局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處長陳思華被撤職。

    這一道處罰令,離國務院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兩週年僅有5天,成為“責任政府”的最新注腳,“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十年建設法治政府。回望這第二個建設年,從權力政府到責任政府,“責任”的分量越來越重。

    問責:從官員到首長

    背景:對行政領導問責,發端于2003年非典期間。因隱瞞疫情或防治不力,時任衛生部部長的張文康、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兩名省部級高官和上千名官員被查處。此後,又一名省部級高官、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因四川開縣井噴事故引咎辭職。

    2005年6月,重慶市彭水縣交通局局長被停職。

    該縣境內的彭桑公路段因運煤車嚴重超載而毀損,群眾出行難、運輸難,上訪不斷。根據2004年7月1日實施的《重慶市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該局長被停職。3個月時間,彭水縣交通局大力整治,使彭桑公路驗收達標。同年10月,以實際行動改正了錯誤的該局長終於官復原職。

    這一暫行辦法,被稱為我國第一部對行政領導問責的地方政府規章,對18種情形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責任。一年多來,全市已問責49例,追究領導幹部87人,輕者誡勉,重者辭職。

    2005年被問責的最高級別官員,當屬解振華。這位20多年的老環保,因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辭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職務,成為非典後被問責辭職的第四名部級高官。

    問責,在2005年直指行政首長和高官。各級監察機關對濫用權力、謀取非法利益的47306名行政官員給予政紀處分;而在其調查的115起重特大事故中,240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處)級以上幹部被追究責任。在重慶、深圳等一些地方,這一制度通過立法開始走上規範化軌道。

    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袁曙宏教授説:“與一般公務員相比,行政首長,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對人民負責的政治責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長的政治責任制度,在其重大失職、失誤或違法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時,以及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時,應被罷免、責令辭職或自己引咎辭職。”

    袁曙宏説,作為正式追究政治責任的“罷免”制度早已寫入我國憲法和政府組織法,但由於法律後果過於嚴厲而在實踐中較少使用。剛剛正式施行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比較易行的新的責任制度。

    治“庸”:從糾錯到治懶

    背景:2004年底,浙江實施《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全國率先建立“庸官問責制”。去年1至11月,全省2736名黨政幹部因此被追究責任,其中引咎辭職、降職和辭退59人。

    繼浙江率先“治庸”之後,江蘇、四川、蘭州、深圳等地紛紛掀起“治庸風暴”。大到違反法律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小到工作時間上網聊天、擅離崗位等,都可能被視為“庸官”之為而受追究。

    在湖南嶽陽,問責指向了“無為”———有錯要問責,無為也要問責。輕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重則責令辭職或免職。

    湖南嶽陽市君山區副區長,是該市被“問”下臺的第一位處級幹部。下臺的原因很明確: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存在無為、失職行為。自2005年7月“無為問責”制度在該市實施以來,已有20余名黨員幹部被追究無為責任,其中6名免職、1名降職。

    袁曙宏説,從問責行為上看,2005年的行政問責由追究違法違紀官員,向追究不作為官員深化。

    深圳的“十條禁令”,同樣給“庸官”套上“緊箍咒”。

    2005年12月8日,深圳市發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十條禁令》,嚴禁違規決策、有令不行、違規用人、推諉拖拉、知情不報、濫用資金等等。違反禁令者,將視其情節,給予責令檢查、停職等處罰。

    專家認為,把違法違紀之外“灰色”地帶的工作作風、工作效率納入“責任”範圍,將更好地約束行政人員。  

    規範:從“風暴”到制度

    背景:2005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印發,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強化政府責任。

    “責任政府”,制度是基。定責與問責,缺一不可。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加速推進,成為過去一年建設“責任政府”的一大亮點。梳理執法依據,確定崗位責任,明確行政程序,完善考評機制,健全責任追究……既定責又問責。職權,被統一視為職責,以責任約束權力。

    如今,責任追究已被明確寫入多部法律、法規: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務員法,讓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有了法律依據;

    ———2005年9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不管是否釀成事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相關行政人員,都將被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等失職、瀆職責任人給予處罰……

    《綱要》設計的責任制度,開始出現在法律法規中,有了更具體更細緻的落實。

    但要建立“責任政府”,無論定責還是問責,這些制度規定遠遠不夠。比如行政問責,誰來啟動、如何啟動、責任分配、受責官員復出等問題仍需進一步的制度設計和規範。

    “政府責任需要法定化。”袁曙宏説,政府責任,包括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責任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和一般公務員。要建立健全適應各類責任主體的政府責任體系。

    “一個健全的制度體系,不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也不是舊有的運動和‘風暴’;而是一旦面對問題,法律可以自動運轉來應對,從容而有序。”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建設‘責任政府’,需要制定更為規範、更加穩定、更有可預見性的法律制度,並嚴格予以執行”。(記者 吳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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