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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修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9日電(記者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19日宣佈,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稅管理,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國稅總局修訂了《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實行。

    新《辦法》沿用了原來的條款式結構形式,由19條增加到28條,大部分條款都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修訂後的《辦法》重新明確了適用範圍,增加了“定額公示”程序,實行簡易申報,並對定額差異的報繳稅款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新辦法將法規的適用範圍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的生産、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徵收管理。”

    新《辦法》對適用範圍還明確界定了量化標準,進一步規範了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有利於克服原《辦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存在的隨意性大、標準不清的弊端,對不同經營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分類管理,使個體稅收逐步實現精細化管理。

    此外,明確界定量化標準有利於促進個體工商戶設置賬簿,加強管理,使其正確核算,規範經營行為,從而達到如實申報納稅的目的。量化標準也有利於基層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稅務機關對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督促其設置賬簿,實行查賬徵收方式;對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則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管理,界限較為清楚,有助於規範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定額公示”程序將提高核定工作的透明度,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於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緩解徵、納雙方矛盾都將産生積極作用。“定額公示”的做法還有利於增強定額的準確性,體現稅收負擔合理、廉政執法的原則。定期定額戶和社會各界是稅務機關的監督者,定額公示的過程也是執法監督的過程,不但有利於稅務機關提高糾正差錯能力,還有利於稅務機關的廉政建設,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這位負責人説,原《辦法》自1997年6月19日實施以來,對加強個體稅收徵管,堵塞稅收漏洞,規範徵納行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發揮了積極作用。個體經濟的迅猛發展、稅收法制的日趨完善和徵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個體經濟的稅收徵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辦法》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申報、納稅方式上已不能完全適應這種形勢的要求。國稅總局依照“規範管理,簡化程序,方便納稅,降低成本”的原則對原《辦法》作出了修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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