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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評論員:構建和諧社會 激發全社會創造活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新華社特約評論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充滿活力的社會,也是團結和睦的社會。團結和睦是與充滿活力密切聯絡,不可分割的。所以,十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要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形成萬眾一心共創偉業的生動局面。

    一個社會要健康發展,需要動力和平衡兩種機制。沒有動力,社會就死氣沉沉,僵化停滯;沒有平衡,社會就矛盾重重,動蕩混亂。治國理政,根本上是要處理好動力與平衡的關係。動力強勁了,社會就充滿活力;保持平衡了,社會就團結和諧。既有動力、活力,又有平衡、和諧,這樣的社會才是全面和進步的社會,也才是我們需要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突出地強調了平衡、和諧的要求。但這種要求,不是脫離了動力和活力的要求,而是與動力活力緊密聯絡在一起,以加強動力、激發活力為最重要基礎的。所以,我們黨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著眼于保持和諧的,又是著眼于激發活力的。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的創造活力,不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只有堅持動力與平衡、和諧與活力的統一,才能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防止這樣那樣的偏向。

    激發社會活力,就要始終貫徹“四個尊重”的方針。即堅持十六大強調的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使全社會創造能量充分釋放、創新成果不斷涌現、創業活動蓬勃開展。要從制度體制、政策措施,特別是收入分配製度上,鼓勵社會的一切人們發揮勞動、生産、經營、創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於人民。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

    激發社會活力,就要堅持解放、保護和發展生産力。堅持人民群眾是歷史創造者和生産力是社會發展決定因素的觀點,堅持從人民群眾的創造性實踐中汲取智慧,依靠人民群眾將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付諸實踐。堅持發揮生産力作為最活躍最革命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堅定不移地通過深化改革破除各種障礙,完善公平競爭機制,健全現代産權制度,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産力。弘揚自力更生、頑強拼搏、團結協作精神,倡導自主創業、艱苦創業、和諧創業。營造鼓勵人們幹事業、支持人們幹成事業的社會環境,共同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激發社會活力,就要大力弘揚創新精神。堅持把創新精神貫穿到治國理政的各個環節,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要充分認識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一個政黨永葆生機的源泉。從體制、政策和輿論環境等各個方面,保護創新熱情,鼓勵創新實踐,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新和創造的才能都得到發揮。尤其要完善創新機制,鼓勵人們不斷地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對創新中的挫折也要客觀分析和對待,給予一定的寬容,不要簡單地加以指責。

    活力與和諧密不可分。和諧以活力為前提,和諧也能産生更大的活力。所以,我們所要激發的社會活力,是全國人民團結一致的活力。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的和諧,鞏固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鞏固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大團結,使所有的中華兒女同心同德,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共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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