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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履行開放承諾 實施審慎監管——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張建平、蘇萬明)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28日就日前發佈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問題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

    問:《細則》施行後,外資銀行最快在多長時間可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答:《細則》施行後1個月內,外國銀行分行在完成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後,即可辦理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業務。《細則》施行後3個月內,現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獲得銀監會相關批准後,即可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銀監會將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和申請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建立綠色審批通道,如果符合相關條件,一般可在3個月內得到獲准。

    問:《細則》如何體現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的一致性?

    答:外資銀行業務範圍增加代理保險業務,業務範圍與中資銀行基本一致。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註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要求和中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保持一致。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分行在其總行獲准的業務範圍內,經授權開展業務。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執行同樣的貸款分類、信息披露、計提存款準備金、關聯交易等規定。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儘量與中資銀行一致,《細則》對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做出相關規定,並增加了外資銀行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將不再批准其新設代表處。

    問:《細則》對外資銀行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要求有哪些調整?

    答:《細則》進一步簡化了外資銀行業務許可層級和營運資金檔次,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業務許可分為2個層級:第一層級,全面外匯業務,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2億元人民幣;第二層級,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國人、中外資機構的人民幣業務以及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除全面外匯業務和對中外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兩個業務許可層級外,可擴大到第三層級,經營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無論經營何種層級的業務,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最低註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要求與中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保持一致,分別為10億元人民幣和1億元人民幣。

    問:《細則》為改制為當地註冊法人銀行提供了哪些激勵與便利?

    答:這次《細則》修訂體現了“法人銀行導向政策”。在承諾基礎上,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業務範圍與中資銀行基本一致。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分行在其總行業務範圍內經授權即可開辦業務,無需單獨報批。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獨資銀行,該外國銀行可以保留一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獨資銀行,原外國銀行分行在中國境內的營運資金,經批准可以轉為獨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有多餘的也可以轉回其總行。改制後的獨資銀行可以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已經獲准經營的全部業務。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執行資産負債比例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問: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當地註冊法人銀行有哪些具體操作程序?

    答:第一,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以及將原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分行同步進行,如需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也同步申請;第二,申請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當對原外國銀行分行的資産、負債和權益進行分割,確立分別由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擬設的外商獨資銀行分行承繼的資産、負債和權益;第三,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可在提出改制申請的同時,提出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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