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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央級差旅費和會議費將實施新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韓潔、周芙蓉)財政部副部長廖曉軍7日宣佈,從2007年1月1日起對中央級差旅費和會議費實施新的管理辦法,並正式啟動中央國家機關出差費、會議費制度改革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

    廖曉軍7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介紹説,此次差旅費和會議費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提高開支標準和實行定點管理兩個方面。

    “改革有利於規範差旅費、會議費管理,有利於保證出差和會議的基本需要,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務接待制度,對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廖曉軍説。

    據悉,現行的中央級差旅費開支標準是1996年制定的,會議費開支標準是1993年制定的。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賓館、飯店的價格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原先較低的差旅費、會議費標準已經不能保證出差、會議的基本需要。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司長李林池介紹説,新的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適當提高了開支標準。從全國來看,差旅費住宿費上限提高到每人每天:副部長級600元,司局級300元,處級以下150元,具體到每個城市將隨政府採購結果産生不同的開支標準上限;伙食補助費提高到每人每天50元;公雜費提高到每人每天30元。會議費綜合定額提高到每人每天:一類會議400元,二類會議300元,三類會議260元。從目前市場價格水平看,上述標準基本可以保證工作人員出差和會議的需要。

    李林池説,新的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出差、會議實行定點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非因特殊情況不得到非定點飯店住宿,更不得超標準住宿;各單位召開會議應儘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和車輛,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具備承接條件的,必須到定點飯店召開,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政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國的定點管理工作,公佈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受財政部的委託,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在定點飯店的確定方式上,要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即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

中央國家機關召開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韓潔、周芙蓉)將於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

    7日在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財政部公佈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將中央國家機關召開會議分為三類,並分別對各類會議進行了相關規定。

    會議分類:一類會議是國務院批准的、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的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會議審批程序。一類會議,經批准後,會議接待、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工作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二類會議,各單位應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召開的二類會議的報批文件(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後,按程序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一個二類會議,需要召開多個的,應闡述理由。三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費預算指標,從嚴審批。

    《管理辦法》還對三類會議的天數、人數、地點及會議費開支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差人員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韓潔、周芙蓉)將於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7日在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財政部公佈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對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作出了規定:

    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火車:軟席(軟座、軟臥);輪船(不包括旅遊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憑據報銷。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火車:軟席(軟座、軟臥);輪船(不包括旅遊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火車:硬席(硬座、硬臥);輪船(不包括旅遊船):三等艙;飛機:普通艙(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憑據報銷。

    《管理辦法》指出,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管理辦法》規定,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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