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出臺《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擴大了環保領域行政復議受理範圍。
“環境信訪案件每年以30%的比例上升,應該發揮行政復議的疏導作用。與信訪方式相比,行政復議程序更規範、高效,而且對權力部門自我監督、自我糾錯十分有效。”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日前談到環保領域的行政復議時説。
環保總局是在面對其敗訴的事實出臺《辦法》的。由於未受理浙江溫州孔祥仁等82位養殖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今年夏天,國家環保總局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敗訴。敗訴讓環保總局的行政復議工作受到格外關注。照楊朝飛的説法,因為認識上存在分歧,環保總局認為養殖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於其受理範圍。
《辦法》擴大了環保領域行政復議受理範圍,提出對環保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許可決定以及不作為等六類行為,有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均可提出行政復議;同時,還明確提出了建立行政復議建議制度、現場調查機制以及對重大、複雜案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等。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方式,辦法則要求,必要時應當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對下級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需要改進的行為,引入復議建議制度,建議其改進和完善工作。
據介紹,目前環保總局的行政復議遵循這樣一個原則,對一些法律規定界限不清、可受理可不受理的復議請求,一概先行受理,擴大受理範圍,給群眾更多的機會。受理的原則也是先溝通、再作復議決定,目的就是為了問題的徹底解決。
楊朝飛認為,《辦法》的出臺,一方面可以加強環保系統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視,促進環保系統形成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新機制,另一方面,也為地方工作遇到問題時提供可操作性的參考,讓省市縣各級環保部門在行政復議受理環節上有章可循。(記者孫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