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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我國知識産權制度正在進行新的全面創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無錫1月18日電(記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18日在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我國知識産權制度正在進行新的全面創新。

    曹建明介紹,隨著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的實施和我國知識産權保護水平的提高,我國國家知識産權戰略正在緊鑼密鼓地制訂並有望在近期出臺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已審議批准我國加入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兩個互聯網國際條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産權基本法律正在進行再次修訂;反壟斷法、商業秘密保護法、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等與知識産權關係密切的法律、法規的制定,都已經提上了重要議事日程。

    “所有這些,都預示著我國知識産權制度正在進行新的全面創新。”曹建明説。

    他並指出,隨著新制度的逐步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將在新的制度平臺上發揮新的職能,要迎接新挑戰,適應新要求,學習新法律,研究新問題,使知識産權司法能力達到新水準,司法水平達到新高度。

最高法院:知産審判中對經濟確有困難知識分子要減免訴訟費

    新華社無錫1月18日電(記者 田雨)記者18日從正在江蘇無錫召開的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知識産權審判活動中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知識分子和特困、瀕臨破産企業,減免訴訟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這個會議上強調,要結合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司法為民宗旨,切實採取便民利民護民訴訟措施,做到公正而不冷漠,高效而不草率。

    他進一步要求各級法院要加強訴訟指導和釋明,通過編制知識産權訴訟指南、堅持公開審判制度、全面實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實施訴訟風險提示制度、探索當事人舉證指導制度、認真行使法官釋明權等措施,建立健全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工作機制,增進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

    曹建明同時提出,要努力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安排訴訟活動時,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可能地降低當事人的訟累。 

中國最高法院出臺18件司法解釋 完善知産司法保護標準適應入世需要

    新華社無錫1月18日電(記者 田雨)為適應入世和審判工作的需要,中國最高法院從2001年以來共制定和修訂了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計算機網絡域名、知識産權犯罪、訴前臨時措施、知識産權財産保全、案件管轄和審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識産權司法解釋18件。

    這是中國最高法院副院長曹建明18日在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通報的情況。

    此外,中國最高法院還通過各類批復等指導性文件明確了確認不侵權訴訟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受理、管轄爭議解決、專利侵權案件中止訴訟與侵權判定中的多餘指定、商標近似和正當使用、馳名商標備案等問題,依法明確了知識産權保護的具體司法原則和標準,及時解決了一些較為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了知識産權訴訟制度。

    另據了解,根據知識産權保護的新形勢和知識産權審判工作發展的新要求,中國適時擴大管轄法院範圍,改進審判工作機制,增強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活力。

    目前,中國具有專利、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管轄權的中級法院分別為62個、38個和43個,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批准了17個基層法院審理部分知識産權民事案件,佈局比較合理,審判力量明顯壯大。

    最高法院強調貫徹知産侵權損害全面賠償原則 降低維權成本加大侵權成本

    新華社無錫1月18日電(記者田雨)記者18日從正在江蘇無錫召開的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切實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力度,進一步貫徹全面賠償原則,降低訴訟維權成本、加大侵權成本。

    “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讓權利人的損失得以全面彌補,合理的維權成本得到完全補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這個會議上表示。

    據介紹,過去5年間,人民法院貫徹知識産權侵權損害的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加大判賠力度,裁判確定的賠償數額不斷提高,並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適用了最高法定賠償額。

    此外,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利法執法檢查報告明確要求,建立更加有利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賠償制度。

    曹建明強調,各級法院要按照這一要求,綜合運用各種措施,嚴格依法制裁侵權行為,切實加強對知識産權的司法保護。

    曹建明指出,要用好損害賠償確定規則,儘量避免簡單地適用法定賠償方法。他並進一步提出具體意見:

    要依法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賠償舉證責任,對於能夠證明侵權産品數量或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權利人産品銷售減少數量的,盡可能通過確定合理利潤率來計算賠償額。

    對於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不適用法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50萬元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

    在依據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責任或依據其他方法確定賠償責任需要酌定具體計算因素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故意侵權和假冒、盜版等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除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視具體情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權人依法受到嚴厲的懲處。”曹建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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