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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正積極推進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1月6日電(記者田雨 趙仁偉)最高人民法院正積極推進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改革。記者6日從正在濟南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獲悉:中、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受案標的額將適當放寬;同時,婚姻家庭等8類案件原則上也將不再以標的額確定級別管轄,而由基層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按照案件性質、簡繁程度、影響範圍三個因素,劃分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目的是通過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審理質量,也為當事人選擇受訴法院提供判斷依據。

    但是,進入新時期新階段,現行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案件標的額雖大但案情簡單的民事案件增多的趨勢日益明顯,繼續單純地按照標的額劃分級別管轄將會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也會使高級人民法院陷入繁重的案件審理工作中,難以發揮指導下級法院工作的職能作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糾紛發生地法院調處矛盾具有便利和優勢,以標的額劃分級別管轄不利於糾紛的化解;有些民事案件,主體間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或不平衡,糾紛發生地法院審理壓力大,不利於公正司法。

    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考慮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調整問題時,要考慮到以下因素:高級人民法院今後承擔的審判監督任務將增加,必須充分注意控制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數量;對中、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受案標的額可以適當放寬,對婚姻、家庭、繼承、物業、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群體性糾紛類案件,當事人在同一管轄區域的,為便於在當地及時化解矛盾,原則上不以標的額確定級別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把案件標的額與案件當事人住所地、案件類型結合起來,當事人跨區域、爭議標的較大的民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新類型案件,應適當確定由級別較高的法院進行一審;合理利用指定管轄制度,把不便於在本地解決的民事糾紛,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轄或適當提高審級,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創造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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