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商品房買賣置換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置或以劣換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以藉為名佔用他人住房、汽車的,以賭博或變相賭博等形式收錢斂財的,借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或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為本人謀取預期的不正當利益或以各種方式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堅決清理糾正,並視情節作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是繼續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問題。加強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申報登記,堅決糾正存在的問題。領導幹部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要嚴格教育和嚴格要求。決不允許對領導幹部的親屬搞特殊照顧,決不允許為他們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任何方便。
三是在地方各級領導班子集中換屆中,要教育引導糧食系統各級領導幹部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正確對待進退留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規範津貼補貼和駐京辦事機構專項清理工作。完善制度,嚴肅紀律,堅決防止和糾正超標準超編制配備使用小汽車、違規集資建房、違規超標準多佔住房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