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紀委、市監察局聯合下發《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駕駛公車的通知》。《通知》要求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領導幹部凡違反規定,一律按違紀處理,同時將追究當事人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據福州市紀委監察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福州市一些領導幹部違規駕駛公車導致交通事故,傷及無辜群眾,有的甚至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為此,福州市下發《通知》規定,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不準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並擅自駕駛。對特殊行業的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持有本人的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並建卡登記後報紀檢機關備案。
按照《通知》規定,福州市將建立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各地各單位公車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同時設立社會公開舉報監督電話,加強社會監督力量。全市各級公安交巡警部門對領導幹部駕駛公車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蔡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