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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部門不得截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6月22日電(記者王志)分散于各政府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後的收入往往由各部門自收自支,一定程度上誘發貪污腐敗。近日山東明確規定,今後這些收入都歸政府財政所有,任何部門不得截留。

    記者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為加強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山東日前出臺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梁、隧道、公園、廣場等的廣告權、冠名權、經營權等,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有償出讓。公路客運和公交線路(包括城市內、城市間,以及城鄉之間)的營運權,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作出許可,確定營運人。

    同時,對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的管理,應根據城市規劃、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停車泊位,通過不同方式有償出讓經營權。

    山東明確規定,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收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或由財政部門委託有關部門徵收,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佔、挪用有償使用收入,以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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