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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5日   來源:人民日報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的四類突發事件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茂林作的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常委會組成人員將對草案進行二次審議。

    建立健全各級政府應急處置的統一高效機制

    去年6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首次審議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現行的若干單行法律對處置特定領域突發事件作了規定,但未對各級政府統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應急機製作出規定,本法應在總結這些單行法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著重就建立健全各級政府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統一高效機製作出規定。

    為了明確應急管理的統一行政指揮,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的統一信息平臺,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儲存、匯集、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為了完善應急的統一物資儲備,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為了建立統一的應急救援隊伍,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草案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選擇應對措施應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權益

    “應對突發事件時更要規範和約束政府行為”的立法思想,在這次提請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得到充分體現。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發生突發事件時,賦予政府可採取非常處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時,情況越緊急、越複雜,越要注意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根據這一立法思想,草案明確規定政府在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過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則”,即政府採取措施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供選擇,要選擇對老百姓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老百姓權益的措施,如果不這樣做,政府就是違法。

    據此,草案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草案還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被徵用的財産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國家將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這次提請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增加了三條原則性規定。

    新增加的規定之一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根據這一原則,草案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責令採取安全措施。必要時,公佈危險源、危險區域。

    此外,去年6月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為了對政府處置突發事件行為進行規範,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禁止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

    提請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

    去年6月首次提請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五十七條曾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規定曾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引發不同解讀,甚至有人理解為:“媒體違反規定報道就處罰”“這個規定就是要限制記者及時報道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後,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包括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許多單位和部門認為,信息的發佈和透明是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在這個問題上,媒體所起到的正面作用應該充分肯定。此外,草案關於“違反規定”的表述含義不清,“有可能成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藉口,不利於媒體對其謊報瞞報開展輿論監督”。

    據介紹,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按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信息,新聞媒體也應報道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還有人認為,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要不要採用罰款的手段,尤其是規定只給予罰款的處罰是否妥當,值得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關規定,禁止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此外,草案一審稿第四十五條曾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經修改後,提請二次審議的草案刪除了“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規定。(記者宋偉、毛磊和新華社記者艾福梅、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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