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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于7月5日開始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5日電(記者任芳)證監會頒布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5日開始實施,有關部門即日起接收審批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設計的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方案。

    券商開展QDII業務的資格是凈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産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産管理規模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産。

    目前只有創新類券商能夠經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業務。截至2006年7月15日有17家創新類證券公司,其中符合以上硬性指標的有中信證券、招商證券、中金公司、光大證券、廣發證券等9家公司。

    申請此項業務的基金公司要求凈資産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産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産。目前國內57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有20多家基金公司符合申請QDII業務資格要求。

    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QDII投資産品包括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産信託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産品、金融衍生品等。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QDII産品,將由專家委員會對投資産品的組合原則、風險防範、估值標準等進行嚴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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