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15時,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介紹《就業促進法》及實施準備工作的有關情況。圖為訪談現場。(中國政府網 陳競超 攝)
就業促進法規定企業有義務增加就業崗位和培訓職工
[網友 道路曲折]《就業促進法》對企業有沒有約束力,在促進就業中企業及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麼義務?
[張小建]《就業促進法》對企業也有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國家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産業或者拓展經營來增加就業崗位。也就是説只要企業有這種對就業有利的措施國家都會給予相應的鼓勵;
二,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點擊詳細
張小建:對就業困難群體進行援助的措施總體上有三個
[網友 小耗子上燈臺]政府對就業困難人員有哪些援助措施?如何界定困難人員的標準?困難人員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和方式獲取援助?對於政府部門不作為及違規行為,應該如何處理?
[張小建]這在《就業促進法》裏專門設置了第六章叫做就業援助。在研究起草《就業促進法》的過程中所有人大代表,參加起草的同志以及徵求各地的意見、全社會的意見的時候,大家都認為在我們國家政府必須要對困難群體負起責任。所以就設定了一個專章規定了具體的措施。
首先明確就業困難人員的界定標準,是指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這些原因,由於這些原因難以實現就業,或者説是連續失業一定的時間還沒能就業的人員,因為在市場就業過程中如果一個人連續失業,比如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卻一直沒有找到工作,那就説明這個人要比其他人碰到了更多的困難(在就業過程中),就需要給予幫助。在所有市場經濟國家都是把失業時間週期的長短作為就業困難的一個重要標誌。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他失業時間長了,只要失業週期一長就説明這個人很困難,他一直在找工作卻一直找不到,這是我們政府需要幫助的。>>>>點擊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