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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單位須將1份合同文本交員工持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4日   來源:工人日報

    發生勞動糾紛,對企業有利時,企業就説簽訂了合同,拿出的甚至是“增添了內容”的合同文本;而不利時則咬定沒有簽,反正職工手上沒有合同。此類讓職工“啞巴吃黃連”的事情,今後在廣州市將面臨絕跡。記者今天從該市勞動部門獲悉,廣州新版勞動合同示範文本已經開始在全市推行。新版勞動合同明確,“用人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中的一份交由員工持有”,員工拿不到勞動合同可索要雙倍工資。

    據介紹,新版勞動合同的最大亮點,即加大了企業不向員工依法提供合同文本的違法成本。新合同文本的首頁註明了“12333”投訴電話,勞動者可方便地舉報投訴。根據規定,雙方簽字後,用人單位方如不將文本交給員工持有一份,視為尚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不得以已簽訂的合同文本對抗員工的主張,同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部門有關人士解釋説,此舉意味著如果勞動者拿不到勞動合同,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不簽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

    “以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企業怎麼對自己有利怎麼説,反正職工手上沒有合同。現在不同了,合同拿在手裏,我們放心多了。”一位經歷過勞動糾紛的職工對記者説,他以前在一家工廠工作,簽勞動合同時,企業要求他在合同上簽名,但許多條款是空白的。他應該是每月1000元的底薪,外加2500元的獎金,但在後來的勞動糾紛官司中,企業拿出的合同上寫的卻是“每月酬勞1000元”。

    一位主要代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律師認為,合同文本有一份要交由員工持有,表面上看,這似乎與《民法》規定的“雙方簽字生效”的精神有衝突,但《民法》同時規定可以約定條件。所以新版合同在法律上可以視為有條件才生效的合同,是一個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範本。

    另據了解,新版合同在內容上也有諸多亮點。如拒絕“籠統”,凡是涉及到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一律要有清晰的表達,而不能填寫“全國”、“全省”為工作地點。同時,新版合同首次將試用期單獨成章,並註明了《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要點,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新版合同還規定,企業設置的計件工資標準必須保證70%的員工在正常工時內完成。(葉小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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