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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要消除誤讀 更要形成合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5日   來源:工人日報

要消除誤讀,更要形成合力

——“普法宣傳日”裏關於貫徹《勞動合同法》的思考

    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普法宣傳日”。

    清晨的北京,寒風襲人,但李光華和母親卻早早趕到工人體育館北門外廣場———他們是衝著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北京市總工會在這裡舉行的“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法律諮詢會來的。

    此時,距活動預定的正式啟動時間9:30還有一個小時,但偌大的廣場上已到處都是人。從大夥充滿期待甚至有些著急的眼神中,不難體會出,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正牽動著許許多多人的心。

    記者跟蹤採訪了持續近一上午的宣傳諮詢活動後,發現有不少現象值得關注和深思。勞動者權益意識令人驚喜

    “我在單位幹了9年,根據約定,勞動合同12月31日才到期,可單位11月底就通知我,這個月幹滿就不續聘了。請問單位這樣做是不是違法?我該怎麼辦?”

    “我在企業工作了7年,節假日從來沒有休息過。我如何跟企業要節假日的補償工資?”

    ……

    在廣場兩側一字排開的12個諮詢臺前,團團圍滿了人。整整一上午,諮詢人員們幾乎沒有歇著的時候。

    “儘管有些累,但我覺得很欣慰,因為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明顯增強了。”著名勞動法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關懷興奮地説,這意味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著較好的基礎。

    不過,多位擔任諮詢人員的法律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諮詢者們反映的情況很難讓人輕鬆起來,“《勞動法》實施已經10多年了,但明顯違反法律的用工行為普遍存在。”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許多勞動者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但在一職難求的現實面前,只能忍氣吞聲。

    “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寄予很高的期望,這反映出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全總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姜俊祿認為,《勞動合同法》在制度安排上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更加有力和全面,但落到實處才是關鍵所在,因此,在法律出臺之後,社會有關各方應該把力量集中到如何確保法律不折不扣地得到貫徹落實上。用人單位的正確理解至關重要

    與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對諮詢會踴躍參加的熱情絲毫不弱。在諮詢會上,記者發現,用人單位的代表不在少數。

    張力是一家製造業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經理,他拿著剛剛領到的宣傳資料説:“我這次主要是來學習的,回去準備查漏補缺,看看我們的用工制度中有哪些與《勞動合同法》不相符的,可以及時改正。”

    在“勞動合同”諮詢臺前,一位不願透露姓名、單位的年輕人,直接將一張紙條遞到北京大學教授葉靜漪手裏,上面寫著早就準備好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的連續工齡如何計算?”“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如果這個員工的工作崗位因為企業改革不存在了,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不難看出,與勞動者的關注點明顯不同,用人單位更感興趣的是能夠既不違反法律又能降低用工成本。

    “這完全可以理解。”葉靜漪表示,正因如此,加大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消除各種誤讀誤解尤為緊迫。“用人單位能否正確理解,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十分重要,因為這部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通過規範用工行為、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來實現的,而非像一些人錯誤理解的一味向勞動者傾斜。”

    也有專家指出,近段時間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不惜冒著違反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之“險”,要求職工辭職、重簽勞動合同或轉為勞務合同等,這不只是缺乏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更反映出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法律意識都沒有。“貫徹《勞動合同法》,光靠勞動者‘一個巴掌拍不響”,用人單位是不可缺少的關鍵一方,必須強化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應從思想深處挖除舊觀念這一根源

    “我愛人在廠裏整整幹了12年,一直都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沒有休息日,廠裏還不給上保險,該找誰維權?”

    “有沒有向所在企業工會或上級工會反映過?”

    “反映了,不過對我們這樣的臨時工,似乎都不怎麼管。”

    ……

    聽了諮詢者與諮詢人員這段對話,北京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張建民立即叮囑市總工作人員將這位職工的聯絡方式記下來,馬上與用人單位工會協調溝通。

    “這説明我們許多人的觀念還很陳舊。”張建民説,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無論何種用工形式,都應該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會肩負著重要責任。因此,如何適應法律法規的要求,儘快轉變用工觀念,不只是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問題,也對工會提出要求。

    採訪中,許多勞動法律專業人士都表示,雖然觀念給人的感覺很抽象,但確確實實是實施《勞動合同法》不可忽視的阻礙,特別是糾正一些用人單位以不規範用工降低勞動力成本的習慣,必須從思想深處挖除舊觀念這一根源。(王嬌萍 于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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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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