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王宇、李延霞)國家稅務總局22日下發通知,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強調,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