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以規範股權出質登記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護公司、股東、質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質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股權出質豐富了股權的權能,使投資人可以在繼續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和受益權的同時,靈活運用其價值為不同交易項目擔保。相對於其他擔保方式,股權出質具有成本較低、手續簡便、效率高等特點。
記者3日從工商總局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共十七條,規定了辦理股權出質的登記範圍、登記管轄、登記事項、申請條件、申請人及責任、各類登記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記辦理原則和時限等內容,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確立了股權出質登記制度,並賦予工商機關作為股權出質登記機關的法律地位。該法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據不完全統計,物權法施行以來,部分省市已辦理股權出質登記1250多件,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約183億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約7億股,共擔保債權金額約29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