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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訂防震減災法 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地震預報由政府統一發佈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吳晶晶 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地震預報由政府統一發佈。

    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地震監測信息研究結果,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作出預測。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書面報告,或者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會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佈制度。全國性的地震中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佈。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和地震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及時發佈。

    修訂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佈地震預測意見和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我國修訂防震減災法 強化救災資金物資監管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陳菲 吳晶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強化了對救災物資資金的監管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並對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

    修訂草案規定,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分配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後予以公佈。

    修訂草案還強調,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防震減災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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