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專章規定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陳菲 吳晶晶)為了進一步規範過渡性安置工作,在總結汶川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經驗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專設一章,加強了對過渡性安置相關方面的規定。
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做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説明時表示,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穩定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是災後恢復重建的基礎性工作。
修訂草案規定,對地震災區需要進行過渡性安置的受災群眾,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受災群眾意願,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等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政府對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
修訂草案規定,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多種形式的臨時住所;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並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訂草案還規定,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依法先行使用,事後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後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我國修訂法律進一步完善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機制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陳菲 吳晶晶)“建立良好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保證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做説明時表示。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對現行防震減災法規定的地震應急預案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增加了抗震救災指揮部運行機制、救援力量統一指揮、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國際救援等方面的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協調外國救援隊和醫療隊在中國開展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活動。
修訂草案還規定,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發佈。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報道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