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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訂防震減災法 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修訂防震減災法 對災後重建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陳菲 吳晶晶)“需要異地新建的城鎮和鄉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對震後恢復重建相關工作作出了規定。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做説明時表示,地震發生後,快速、高效地恢復重建,是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産生活的重要環節。

    修訂草案規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修訂草案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院、文化、商貿服務、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住房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鄉村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修訂草案還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産自救,積極恢復生産。國家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可以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並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
學校建設工程應高於當地房屋建築抗震設防要求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吳晶晶 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學校建設工程應高於當地房屋建築抗震設防要求。

    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表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是提高城鄉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措施。修訂草案中提高了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修訂草案規定,學校、醫院、商場、交通樞紐、公共文化設施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修訂草案完善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制度,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重大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修訂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科學合理、經濟適用、符合當地民族特色和風俗習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滿足不同戶型結構需要的設計圖集和施工技術,培訓相關技術人員,建設示範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修訂草案還規定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學校應當把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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